广西柳州女公务员贪挪公款470万一审获刑22年

备受社会注的广西柳州女公务员贪挪公款人民币470万元一案,6月25日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2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法院查明,聂某在2005年11月至2012年8月担任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纳员期间,未经单位领导批准,利用其掌管单位现金支票、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职务便利,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住房补贴银行账户等银行账户中非法提取现金,并用其伪造的银行对账单及登记虚假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等方式掩盖其非法提现,挪用柳州市食药监督局公款,尚未归还的有人民币342万余元。

  此外,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间,聂某在兼任监督所出纳员期间,采取私自加盖财务专用章、单位法人印鉴的手段从监督所的银行账户非法提取现金,而后采取伪造虚假的转账支付凭证的手段掩盖其非法提取单位公款。经司法会计鉴定,聂某挪用该所公款尚未归还的数额为人民币91万余元。

  法院审理确认,聂某是采取现金支票的方式从市药监局的7个账户及市药检所的2个银行账户中提取现金,在长达7年的时间中有不断转账或者还现金进上述账户的行为,故其主观上非法占有上述账户中公款的意图不明显,认定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案情的实际情况。而对于指控的收取单位职工退缴的津补贴款和工会费,聂某作为出纳,本应收到公款后立即存入单位账户,但其并没有将该款入账,而是通过伪造银行现金交款单、银行对账单给单位会计平账的方式,制造该款已经入账的假象,将该款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均表现明显,故该行为应以贪污罪论处,确认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34.9万元。由于聂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作出宣判,聂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扣押、查封涉案马自达轿车、商品房两套及茶叶一批,依法拍卖作价后返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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