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串通朋友向前夫索要"共同债务" 法官驳回诉求

法官识破机关,驳回恶意诉讼

莫先生与黄某离婚后,黄某的朋友吴某以一张5万元"借款单"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这是黄某和莫先生的共同债务。不过,经鉴定,这张落款为2010年2月的"借款单"形成时间为2010年5月之后。7月11日,法官最后认定这是一起黄某和吴某串通的恶意诉讼,驳回了吴某的全部诉求,并由黄某和吴某二人共同承担7000多元诉讼费和鉴定费。

莫先生与黄某结婚后感情不和,于2011年向江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但对黄某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不予处理,建议由权利人另行诉讼。

在莫先生与黄某离婚后,黄某的朋友吴某向法院起诉称,黄某在2010年2月8日向她借款5万元,用于开办汽车美容养护公司。吴某认为,此款项是黄某与莫先生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两人共同偿还。但莫先生坚持认为,不存在所谓的借款。

通过听取原告、被告的诉辩意见后,法官察觉到此案与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区别。于是,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对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进行了隔离,采取分别询问的方式进行诉讼。随后,法庭又当庭采用远程询问的方式,拨通手机,使用话筒外放功能对原告吴某的丈夫(作为该案证人)进行了质询。

经审理,法官发现,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就该笔借款的资金来源、借款交付情况、"借款单"交付情况、"借款单"形成时间、"借款交付"后之去向等问题的陈述,存在逻辑谬误以及严重矛盾等情况,但二人又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同时,莫先生对"借款单"的形成时间表示异议,申请鉴定。经鉴定机关鉴定,这张落款时间为2010年2月8日的借款单,形成时间为2010年5月之后。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010年2月8日的"借款单"予以没收;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7525元,由原告吴某、被告黄某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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