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子"为母报仇 故意伤害获刑三年

因母亲被人殴打,贺某一气之下,手持杀猪刀将对方杀成重伤。近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贺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医疗费等费用人民币6434.7元。

被告人贺某,男,23岁,2012年4月19日因其母亲被原告罗某殴打,为替母报仇贺某于同年4月21日18时许,在泥凼镇堵德村五台沟组王花地小路上,用杀猪刀将罗某的左手砍伤后逃离现场。经兴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罗某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贺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被害人一方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从轻处罚并相应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贺某对被害人罗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给予赔偿,被害人罗某系农业户口,其各项费用计算如下:医疗费6114.55元,法医鉴定费700元,复印费7元,误工费214.32元(53.58元×4天),护理费214.32元(53.58元×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30元×4天),急救、交通费20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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